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司法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
一、报考县区司法局机关和所属司法所的考生,按照省人社厅发布的招考公告内容执行。
二、报考监狱的考生除按照省人社厅发布的招考公告内容执行外,还需符合以下招考条件: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请报考者按下列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3.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旧标准1.0)。
4.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
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监狱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因此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三、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政审)等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告》执行。
四、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体检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咨询电话:(1)024-86617043
(2)024-86601663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